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906号被执行人罗常德。被执行人罗常德犯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鄂0116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5月12日移送本院执行。2016年6月6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常德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30年11月12日止。);另查明;被执行人罗常德目前在监狱服刑,且在银行无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罗常德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常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16执90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武
审判员 李俊平
审判员 郑绪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