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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7920号

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张国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张国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物业��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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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7920号

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与海川大道交汇处***号楼***室。代表人:张祖国,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堃,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国章。

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城公司)诉被告张国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纪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勇、周维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世纪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1.判令被告张国章支付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综合费3200元、车位管理费420元、违约金1152元,合计477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要求将违约金诉请金额变更为由法院酌定。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案外人宁波杭州湾世纪城置业有限公司约定由原告对清芷园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被告系该小区17号楼2701室业主,其所有房屋面积140.38平方米及车位一个,至今未交纳2015年度物业管理综合费。被告张国章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尚欠原告2015年度物业管理综合费3200元、车位管理费420元。

本院认为,原告已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综合费。原告主张2015年度的物业管理综合费及车位管理费362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未支付物业管理费,应按约支付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欠缴物业综合管理费金额及违约,本院酌定违约金为2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国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物业管理综合费3620元及违约金200元共计38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国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张景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方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