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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2057号

赵文起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赵文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057号罪犯赵文起,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2)高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文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0月29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7月2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赵文起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文起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赵文起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文起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文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浩正

审 判 员  李思平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帅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