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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376号

武汉市木兰汉北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天健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市木兰汉北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天健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37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木兰汉北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郑秋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天健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法定代表人李炎平,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木兰汉北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健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木兰汉北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3月3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164123.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天健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无存款记录、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登记机关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南天健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南天健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南天健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应继续履行(2016)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武

审判员  郑绪刚

审判员  李俊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