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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260号

潘启河与谭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启河,谭智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260号

原告:潘启河,男,住四会市。身份证号码:1510。

被告:谭智玲,女,住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2843。

原告潘启河诉被告谭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受理后,本院发现本案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是四会市,被告的住所地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北下澳新村一街19号,所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马昌盛

审 判 员  吴锦镖

人民陪审员  陈炜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志荣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