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260号
原告:潘启河,男,住四会市。身份证号码:1510。
被告:谭智玲,女,住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2843。
原告潘启河诉被告谭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受理后,本院发现本案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是四会市,被告的住所地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北下澳新村一街19号,所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马昌盛
审 判 员 吴锦镖
人民陪审员 陈炜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志荣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