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2179号
原告:丑某。
被告:金某。
原告丑某与被告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丑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丑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丑某负担。
审判员 周小影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搜索“”
丑某与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2179号
原告:丑某。
被告:金某。
原告丑某与被告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丑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丑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丑某负担。
审判员 周小影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