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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民初2179号

丑某与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丑某,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2179号

原告:丑某。

被告:金某。

原告丑某与被告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丑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丑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丑某负担。

审判员  周小影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