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29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汉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中路555号701-707室(仅作写字楼功能用)。法定代表人宋欣勃,总经理长。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军,总经理。广州汉诺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2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州汉诺贸易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案款一百零七万七千一百一十八元四角及相关利息。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2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慎诚
审判员 赵建民
审判员 罗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玉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