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1民初2100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清成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少了解,交往不多,在没有建立起相应感情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二人性格差异较大,感情无法沟通,彼此之间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尤其是被告疑心多虑,经常怀疑原告有作风问题,为此经常与原告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赵一凡,于××××年××月××日生育长子赵子硕,××××年××月××日生育次子赵子傲,现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离婚,称婚前缺少了解,交往不多,在没有建立起相应感情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二人性格差异较大,感情无法沟通,彼此之间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尤其是被告疑心多虑,经常怀疑原告有作风问题,为此经常与原告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分居已达3、4年之久,故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称双方结婚已达十五年之久,双方结婚之前经过充分了解,有一定婚姻基础,婚后互尊互爱,且生育三个子女,原告陈述被告怀疑其有作风问题不是事实,双方偶尔发生矛盾,但很快和好,双方分居也没有三、四年之久,只是原告起诉后才分居生活,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要求抚养三个婚生子女,抚养费自己承担,如果被告要求抚养其中子女,原告也同意,抚养费应当自行承担。被告称现在三个子女均随被告生活,如果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女赵一凡,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称原告系泊头市科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如离婚要求分割股权;原被告婚后购买汽车三部,其中2015年购买双排货车一辆车号冀j0317,购买长安轿车一辆,车号为冀J×××××,2016年2月购买捷达轿车一辆,车号为冀J×××××,;另有共同财产三台除尘骨架机、三台电焊机、钢结构北房上下6间、厂子车间及除尘厂的土地8亩、32米天车一台、焊接机一台、机井一眼、变压器一台、部分流动资金及资产。原告认可为泊头市科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称公司已经濒临倒闭,资不抵债;被告所说车间、天车、北房、占地、变压器等均是公司财产,不是原被告共同财产;现有汽车包括捷达轿车和双排汽车各一辆,捷达车现值4万元,双排现值2万元,长安汽车不是原被告的,2016年6月份已经卖掉,卖了7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存款和流动资金不存在。被告认可原告所讲汽车价值及卖车价值。
本院认为,原被告××××年结婚,已达十五年之久,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应有一定的婚后感情。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关心,以维护和睦家庭,夫妻离婚,于家庭、于子女均有不利,故原告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清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春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