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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行终366号

李秀英、李永基、李永福、李秀兰、李永全、李永水、李秀贞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秀英,李永基,李永福,李秀兰,李永全,李永水,李秀贞,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槐荫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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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行终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英,女,194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基,男,1946年2月5��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福,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兰,女,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全,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水,男,196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贞,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诉讼代表人李永水,身份住址情况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存兰、于建波,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济南市槐荫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边广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卢晓霞,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秀英等七人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5)槐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秀英等七人不服房屋登记部门于2009年注销字第00188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自认该房屋所有权证对应的房屋已在2008年被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根据上述规定,涉案房屋被拆除后,基于该房屋的无权消灭,上诉人因此丧失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登记部门于2009年注销其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对其权利义务没有产生新的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国才

代理

审判员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孙辉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