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058号罪犯张振宝,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振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9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5月1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张振宝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振宝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振宝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振宝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振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2月7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浩正
审 判 员 李思平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帅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