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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831号

杨锋素、林弘扬、林潇雨、林良聪、林花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黑龙江省依安县国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巴永志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锋素,林弘扬,林潇雨,林良聪,林花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黑龙江省依安县国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巴永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83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杨锋素,女,1984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林弘扬,男,201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林潇雨,女,200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林良聪,男,194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林花兰,女,195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5号。代表人柳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工建路6号。代表人王海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依安县国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依安县依安镇东南街75组。法定代表人孙秀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巴永志,男,1989年2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现羁押于富裕县看守所。申请执行人杨锋素、林弘扬、林潇雨、林良聪、林花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黑龙江省依安县国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巴永志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巴永志、黑龙江省依安县国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人死亡赔偿金659820元、丧葬费1929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85302元、执行费15218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辉

审 判 员  陈秉林

代理

审判员  徐志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