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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06501号

诸暨市滨XX都业主委员会与罗碧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诸暨市滨XX都业主委员会,罗碧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6501号

原告:诸暨市滨XX都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江北社区暨北路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海宏,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碧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滨XX都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罗碧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滨XX都业主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碧清的起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滨XX都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罗碧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市滨XX都业主委员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