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6501号
原告:诸暨市滨XX都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江北社区暨北路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海宏,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碧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滨XX都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罗碧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滨XX都业主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碧清的起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滨XX都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罗碧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市滨XX都业主委员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