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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100号

刘元利与湖北武当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元利,湖北武当水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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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刘元利,男,生于1982年12月6日,山西省翼城县人,汉族。被执行人湖北武当水泥有限公司。地址:郧西县城关镇红庙村*组。法定代表人黄四九,系湖北武当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传主与湖北武当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做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传主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武当水泥有限公司无���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标的32014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均未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武当水泥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传主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周祥斌

审判员  李永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