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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执1238号

申请执行人温乐静与被执行人李旭东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乐静,李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温乐静,女,1983年12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金桂苑小区。被执行人李旭东,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齐山镇岔道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乐静与被执行人李旭东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85执12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绍良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梅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