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892号被执行人杨永华,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绿葱坡镇知雄寨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22821980********。被执行人杨永华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7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5月5日移送本院执行。2016年6月6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永华犯抢劫罪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杨永华目前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杨永华在银行无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永华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永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16执89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武
审判员 郑绪刚
审判员 李俊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