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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1324号

洪华明与汪敏霞、李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华明,汪敏霞,李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324号

申请执行人:洪华明。

被执行人:汪敏霞(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1********),女,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千岛湖镇李家巷*幢*单元***室。

被执行人:李宁。洪华明与汪敏霞、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洪华明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敏霞、李宁涉案较多,现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洪华明案款10万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32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田 丰

审 判 员  吴文胜

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凌红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