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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903号

龚福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福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903号被执行人龚福山。被执行人龚福山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鄂0116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5月12日移送本院执行。2016年6月6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龚福山犯盗窃罪罪,于2016年3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另查明;被执行人龚福山在银行无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龚福山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龚福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16执90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武

审判员  李俊平

审判员  郑绪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