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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406号

赵某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406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陈某,赵某申请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44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44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王永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