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406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陈某,赵某申请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44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44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王永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