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寿执字第510号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兴花、任振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兴花,任振国,任金贵,隋俊贤,任国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寿执字第5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兴花。

被执行人:任振国。

被执行人:任金贵。

被执行人:隋俊贤。

被执行人:任国义。本院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的(2007)寿丰民二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7)寿丰民二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广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晋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