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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142号之四

呼日查申请敖敦其木格、春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呼日查,敖敦其木格,春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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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14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呼日查。被执行人敖敦其木格。被执行人春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日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敖敦其木格、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春杰的银行存款38778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呼日查。剩余欠款及诉讼费、执行费合计12397元,本院予以扣留被执行人春杰在中国建设银行鄂温克自治旗支行的代发工资(帐号:6227000430900264385),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佟  振

审判员 特木其勒

审判员 白 满 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满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