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2民初3023号原告浙江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越秀路与开源路东北角。法定代表人潘卫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鉴辉,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龙,系公司员工。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万安庄村严家路268号。法定代表人黄玉祥。被告黄玉祥。
原告浙江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黄玉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叶鉴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黄玉祥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的电路板控制器供应商,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定作电路板控制器,截至2015年11月23日,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定作款人民币2046960元。2015年7月1日,二被告共同签署《联络单》致原告,确认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定作款2214561元,被告黄玉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至今仍拖延不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定作款204696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请: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立即付清所欠定作款204696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日止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黄玉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黄玉祥未到庭,亦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联络单1份,要求证明截至2015年7月1日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定作款2214561元,并由被告黄玉祥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事实。2、明细单、收款凭证、送货单各1组,要求证明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原告按要求将合计价值687399元定作物提供给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共收到货款85.5万元,与截至2015年7月1日尚欠的定作款2214561元一并计算,故尚欠2046960元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认证认为,证据1系原件,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2与证据1能相互印证,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二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联络单一份,载明:“贵公司与我公司自合作以来,在真诚友好、互利共赢的方针指导下,双方关系一直甚为融洽,因国际经济大环境十分恶劣,新产品堆积,做好的产品推迟发货而导致公司资金困难,希望贵公司与我公司能抱团取暖,共度难关。我公司与贵公司的原有未支付货款必须每月支付15万元,而新下单的订单从7月1日开始先预付50%货款,等货物仓库入库后支付货款的30%,余下20%按月结二个月的方式安排货款。公司开发的新项目希望贵公司能继续研发,争取早日开拓新的市场。因付款原因而对贵公司的影响,我司深表歉意,还请给予谅解。望贵我双方继续真诚合作,互惠互利,共谋双方最大利益。我公司欠贵司货款2214561元,我公司总经理黄玉祥承担连带责任。”该联络单落款处由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盖章,并由被告黄玉祥签名。2015年8月25日至2015年11月23日期间,原告按要求又将合计价值687399元定作物提供给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7日付款30万元,8月21日付款35万元,9月16日付款20.5万元。因被告尚欠定作款未付,原告经催讨未果,遂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将定作物已全部交付给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故原告作为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后,有权要求作为定作人支付加工报酬。
原告与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经对账,确认截至2015年7月1日尚欠原告2214561元。此后,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付款30万元。自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原告与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又有业务往来,其中2015年8月,原告向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合计价值342285元的定作物,其中2015年9月至11月,原告向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合计价值345114元的定作物,而根据双方在上述联络单中的约定,经本院核算,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付款30万元、8月21日付款35万元、9月16日付款20.5万元即合计付款的85.5万元中的442843.50元系支付截至2015年7月1日前的欠款,剩余的412156.50元系支付2015年7月1日以后的定作款,故被告黄玉祥对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的欠款1771717.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支付2046960元定作款及利息的主张,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要求被告黄玉祥对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浙江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款2046960元及该款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黄玉祥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1771717.50元定作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3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8754元,由被告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黄玉祥共同负担其中的248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裘彬彬
代理
审判员 董 巍
人民陪审员 王汉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依法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