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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375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超,程卫鸿,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375号申请执行人程超,申请人执行人程卫鸿,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张化冰,该××董事长。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武仲裁字第000142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超、程卫鸿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1、解除双方签订的《武汉商品房买卖合同》;2退还购房款4955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承担仲裁费169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2016)鄂0116执37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2016)鄂0116执54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特将(2016)鄂0116执375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546号案件中执行,故(2016)鄂0116执375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6)鄂0116执375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546号案件中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6)鄂0116执375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武

审判员  李俊平

审判员  郑绪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