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5673号
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45号。代表人:孙文芽,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兰苹、章梦丽,该行员工。
被告:杭州时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新港村港东。
法定代表人:孔金中。
被告:瓜州县安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739607986U,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锁阳城镇东巴兔村。
法定代表人:徐友法。
被告:浙江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70615047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咸康村。
法定代表人:钱增红。
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25403450X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新桥新路88号第2幢.
法定代表人:钱伟军。
被告:钱增红。
被告:朱琴儿。
被告:孔金中。
被告:钱伟军。
被告:蒋琪。
被告:钱福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诉被告杭州时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瓜州县安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钱增红、朱琴儿、孔金中、钱伟军、蒋琪、钱福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预交受理费67594元,减半收取33797元,由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蒋 明
人民陪审员 何 勇
人民陪审员 郦 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鸿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