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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0执281号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0执281号吴富文,男,1982年2月8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榆林屯村*号,联系电话159****宋海涛,男,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福泽园小区3-2-302吴富文申请宋海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怀民立调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怀民立调字第9号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张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