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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行初71号

朱宏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5行初71号起诉人朱宏良。本院2016年8月22日收到起诉人朱宏良递交的诉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祥符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材料,诉请:1.请求审查被告参与的登云路425号和睦院8幢A区共18层写字楼转让程序合法性。2.请求判定被告支持非法转让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万元正等。

本院认为:首先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集体管理集体行使村民权利,原告以个人名义以集体资产被非法处分提出起诉讼,主体不适格。同时起诉人认为被告非法转移李家桥村村民委员会所有资产,但未提出相应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朱宏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 玮

审 判 员  郑 丹

代理

审判员  褚衍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严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