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8执1001号之一

祝卫仓与薛思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祝卫仓,薛思甜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浙0108执10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祝卫仓,1974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薛思甜,1970年07月29日。

原告祝卫仓与被告薛思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浙0108民初1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祝卫仓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2016年8月28日,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尚应支付案款人民币678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且正常履行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8执10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盛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陈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来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