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884号
申请执行人:佐耐富,男,汉族,1969年7月1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张成杰,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青岛宝利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潘志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佐耐富与被执行人青岛宝利汇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38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