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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执810号

张新田罚金、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新田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810号移送执行人:濉溪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黎文彬,院长。

被执行人:张新田,,农民。被执行人张新田罚金、责令退赔执行一案,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皖062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移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新田应支付罚金6000元、退赔款75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本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论什么时间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都可以再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中处张新田罚金6000元、责令退赔75元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开山

审判员  刘建政

审判员  任明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