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836号
申请执行人:余绳红(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0********),男,汉族,1960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汾口镇仙居村琅川**号。
被执行人:李安里(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1********),男,汉族,1971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三甲院村上片**号。余绳红与李安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绳红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安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余绳红案款36153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442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83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吴文胜
审判员 吕贤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凌红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