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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1517号

蔡彩娟与李亮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蔡某,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2民初1517号原告蔡某,女,汉族,化州市人,住深圳市龙华观栏樟坑径上围金昌,身份证号码×××588X。委托代理人陈小聪,男,住广东省茂名市。被告李某甲,男,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1615。

原告蔡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岑永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小聪,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诉称,2011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后双方发展成恋人关系,期间原告怀孕,经家人的反复推婚,原告在还没有充分了解被告的情况下,于××××年××月××日与被告在化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下女儿李某乙。原、被告相识不久,奉子成婚,双方缺乏稳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时常为生活小事发生争吵,性格野蛮粗暴的被告动辄便对原告辱骂和殴打,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体及尊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还沉迷赌博不能自拔,玩物丧志,从不过问家务,原告为此曾多次劝导被告,但被告从未有所改变,原告对这段看不到希望的婚姻感到心寒。自2013年10月份起,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再次殴打,单独搬回平定镇的娘家居住,此后又先后外出广州、深圳、东莞打工,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5年11月16日,原告向化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抱着再给原、被告婚姻一次机会的态度,于2015年12月5日判决不同意原、被告离婚。然而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不仅不能和好,感情裂痕进一步撕破,原告独自一人在东莞继续打工,双方互不通信、互不理采,一直分居,夫妻婚姻名存实亡。正因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在第一次判决生效満六个月后,立即再次起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根据《婚姻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案已完全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判处原告与被告离婚,由于原告长期在外打工,没有稳定收入,女儿也一直随被告方家庭生活,离婚后请求判处女儿李某乙归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为此,特具状法院请求判决:

一、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二、判决婚生女儿李某乙归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蔡某为其诉称提交以下证据: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一本;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3、结婚证明;4、公司证明一份;5、本院(2015)茂化法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李某甲辩称,我认为蔡某提出的离婚诉求以及婚生女儿李某乙归我被告抚养,抚养费由我被告承担,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我坚决不同意。2015年11月16日原告蔡某向化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于2015年12月5日经化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同意原、被告离婚。是循法依规作出判决的。然而,原告却不知悔悟,在不出一年内,继续向法院又提起诉讼,且其诉求女儿由我抚养并由我承担抚养费,真使人感到心灰意懒。原告蔡某你自问良心,在你嫁入我家这几年里,你对得起我的家人和你的女儿李某乙吗?在你心里始终都怀有一种极高的虚荣心。在你外出打工这几年间,有了外遇就见异思迁,有了自己的积蓄就故弄玄虚,大放厥词,胡说八道。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蓄意凭空捏造事实,说我野蛮粗暴,辱骂殴打你等等谎谬的言论,那是不足为凭的。虽然,我们夫妻间在日常生活中反唇相讥是有的,但你常诋毁侮辱我们的人格,挑衅我的尊严底线是孰不该的。我对于这段山穷水尽的婚姻始终还是抱着“亡羊补牢”的想法,力挽这个家庭的不幸。原告诉求婚生女儿李某乙由我抚养由我承担抚养费,简直是无稽之谈,原告是在藐视法律。根据>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那么,女儿的抚养费怎能归我一个人承担呢?难道你原告对女儿的抚养教育义务一点责任都没有吗?根据>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故此,原告诉求婚生女儿李某乙由我抚养并由我承担抚养费显然也是不合理和不合法的。我国>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按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对子女的抚养是父母应有的义务,任何一方都要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抚养费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然而,原告诉求离婚后妄想把女儿的抚养以至抚养费的责任推卸给我承担,乃置之不理,是法律不容许的。离婚不是儿戏,是要付出代价的,那么请你认真算一算,这笔抚养费用是多少。总之,我现在既没有储备好物质资源与原告去商讨离婚,也没有独自能力去承担抚养女儿的全部责任。只能履行我应有的义务和权利。关于原告提起这桩离婚诉讼案是不合理和不合法的。故诉讼费用应由原告全部承担。请求法院给予调解或判决。使我们夫妻俩握手言和,重归于好。被告李某甲没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在化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婚后无创造有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双方缺乏沟通,出现予盾后又无法妥善解决,致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予盾加剧后,原告遂于2015年11月16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夫妻关系仍然无法好转,双方继续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又于2016年7月19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以上证据、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虽属自主自愿的婚姻,但在婚后家庭生活中不能互相包容,互相理解和尊重,又未能采取正确的方式妥善解决纷争,予盾越来越深,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又无法和好,夫妻感情继续恶化,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蔡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儿李某乙年龄尚小,与被告方生活时间较长,原告主张由被告抚养,被告亦同意由其抚养,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因原、被告均是农村人口,根据当地农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及被告的负担能力,抚养费定为每月700元,定期给付,每半年给付一次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蔡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儿李某乙由被告李某甲抚养,原告蔡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李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给婚生女儿李某乙,每半年支付一次,抚养费由被告李某甲代收代管。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岑永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