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338号申请人高井利被执行人郝秀山被执行人马玉帅申请人高井利与被执行人郝秀山、马玉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猛
审判员 张 宁
审判员 李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鼎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