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28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中革。委托代理人许洪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昌。委托代理人王英豪,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京华,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中革为与被上诉人刘洪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方中革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中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中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48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方中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良 飞
审 判 员 陈 旻 尔
审 判 员 王孜力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吕 倩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