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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2879号

刘洪昌与方中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中革,刘洪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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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28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中革。委托代理人许洪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昌。委托代理人王英豪,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京华,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中革为与被上诉人刘洪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方中革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中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中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48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方中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良 飞

审 判 员 陈 旻 尔

审 判 员 王孜力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吕 倩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