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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1998号

王飞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1998号罪犯王飞,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日作出(2005)东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王飞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05)东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1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5年12月13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8年8月1日、2010年2月5日、2011年11月14日、2013年5月7日、2014年11月10日被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一年六个月、一年、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王飞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飞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王飞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飞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飞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浩正

审 判 员  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