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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5执307号

谢再彭与徐闻县南通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再彭,徐闻县南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25执307号申请执行人谢再彭,男,汉族,住徐闻县。公民身份证:0759。委托代理人谢再鼓,男,岁,住徐闻县。被执行人徐闻县南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谢再彭与被执行人徐闻县南通发展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8民终645号及徐闻县人民法院(2013)湛徐法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徐闻县南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徐闻县南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谢再彭伤残补助金、津贴、生活护理费、住院护理费等共计244031.64元;

二、被执行人徐闻县南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0元、执行费356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徐闻县南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付给被执行人谢再彭残疾补助金等122040元,缴纳执行费3560元,余款至今未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闻县南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信部门没有存款,国土、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银信部门没有存款,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25执3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团

审判员 邓 全

审判员 戴志彪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