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1民初1915号原告银庆领。被告赵福军。银庆领与赵福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清成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庆领诉称,2015年9月份被告的房子需要装修,与原告协商,双方就被告的生活居室、洗澡间、垫砸屋心等装修价款达成协议。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被告于2016年2月5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表明,所有劳务款为5700元,如果被告一次性付清,原告可以少要400元劳务款,但是事后被告违约,仅付给原告3500元,按总的劳务款,被告实际尚欠2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理睬。故要求被告给付劳务款2200元。
被告赵福军辩称,此款为维修费用,不同意给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对原告给被告装修房屋无异议。为证明被告欠装修款,原告提交被告书写的具体的装修费及所欠款的证明,证明被告欠款1800元。一开始的总帐是5700元,给付了3500元,当时原告让款400元,所以还欠1800元,现在起诉的金额是2200元,是在1800的基础上加上当时让给被告的400元。被告质证意见:欠款1800元及签名是我写的,别的不是我写的。认可欠款1800元的事实。被告给我装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墙面大部分有鼓包,屋心有大的裂痕,凹凸不平,屋心的两侧高度相差6、7公分左右,晾台大部分出现裂痕,地面水泥有松动。被告提交现场照片12张,证明房屋装修的质量问题。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质证意见:我所装修的被告房屋的晾台的门间有不平,有十多平方的屋心有点不平,出现裂痕,其他地方没有质量问题,对于照片没有异议。当时让给被告400元,就是包括被告返修房屋的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装修时间是2015年9月份。后于2016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具体装修项目及实际欠款数额进行了确认。被告也认可欠原告装修款1800元。原告承认已经让利400元。被告庭审中所讲原告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故不予给付欠款,但双方确认欠款数额距原告装修完工已经有一段时间,且当时原告已经让利400元,原告称所让款项包括维修费用合情合理,被告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给付22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所欠装修款1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清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春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