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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600号

申请人中国某银行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郑某某、李某某、钱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建昌县支行,郑某某,李某某,钱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6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建昌县支行,住所建昌县建昌镇。负责人张某,系改行行长。被执行人郑某某,男,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钱某某,男,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周某某,女,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中国某银行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郑某某等6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大额的存款,经查,家中有没有其他可供这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又常年不在家,无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证经字第4665号债权文书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司国庆代审

审判员  许本成

代理

审判员  王铁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