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271号
原告:宁波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方桥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国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炜炜,宁波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狄卿,宁波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南经三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74242727H。
法定代表人:叶家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宁波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88元,减半收取2344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014元,由原告宁波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汪优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