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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182号

于洪文与魏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洪文,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182号申请执行人于洪文,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魏伟,住木兰县。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洪文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伟给付欠款人民币10400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欠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产,经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立生效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XX维执行员 王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鄢凤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