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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执53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孙正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孙正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5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郑宇帅,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孙正权,住巴彦县。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正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督39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正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孙正权财产进行“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正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5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王忠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戴继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