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周逸群,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
被执行人:袁栋,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逸群与被执行人袁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栋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成林
审判员 陈勇锋
审判员 黄国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炳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