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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周逸群与被执行人袁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逸群,袁栋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周逸群,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

被执行人:袁栋,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逸群与被执行人袁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栋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成林

审判员  陈勇锋

审判员  黄国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炳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