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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1211号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嵊州市伊力电器厂、嵊州市格林电器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伊力电器厂,嵊州市格林电器厂,嵊州市长乐镇波力电器厂,操斌,钱海芳,钱学平,吕红君,钱波,毛丽青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211号

申请执行人: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负责人:周志英。

被执行人:嵊州市伊力电器厂,住所地:嵊州市长乐。投资人:操斌。

被执行人:嵊州市格林电器厂,住所地:嵊州市长乐。投资人:钱学平。

被执行人:嵊州市长乐镇波力电器厂,住所地:嵊州市长乐。投资人:钱波。

被执行人:操斌。

被执行人:钱海芳。

被执行人:钱学平。

被执行人:吕红君。

被执行人:钱波。

被执行人:毛丽青。申请执行人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伊力电器厂、嵊州市格林电器厂、嵊州市长乐镇波力电器厂、操斌、钱海芳、钱学平、吕红君、钱波、毛丽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嵊长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归还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嵊州市伊力电器厂、操斌、钱海芳所有的财产已由另案处置完毕,钱学平、吕红君、嵊州市格林电器厂所有的财产均已另行设定抵押并在另案处置中,钱波、毛丽青、嵊州市长乐镇波力电器厂所有的财产亦均另行设定抵押,现暂无法进行处置。另

本院查明各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对被执行人操斌进行布控。申请执行人基于前述事实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案目前暂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财  江

审 判 员 何  红  兵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期超(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