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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21执215号之一

邬仕燕与周平安、张兰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邬仕燕,周平安,张兰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21执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邬仕燕。被执行人周平安。被执行人张兰娥。申请执行人邬仕燕与被执行人周平安、张兰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浙092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经本院执行,查明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周平安因病在家休养,生活困难,收入在保留基本生活费后已予以扣留,被执行人张兰娥无固定职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予以延期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921执2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剑慧

审判员  毛文伟

审判员  虞和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