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117号申请执行人程林,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郭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林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郭峰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1403执1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戈
审判员 张永东
审判员 王洪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树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