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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民初2445号

刘世山与丁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世山,丁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2民初2445号

原告:刘世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培好,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杰原告刘世山与被告丁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世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培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世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8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装饰装潢工程的油漆工作,2012年1月至5月期间为被告在叶集“南海公寓”小区住宅楼的装饰装修提供油漆服务,但工程完工后被告仅支付给原告部分报酬,下余工程款28300元一直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一份并在条据中承诺在2015年5月1日前付清,如逾期则按照两分计算利息。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履约,原告多次催要亦无果。丁杰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后,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是对起诉状所主张事实的认可。本案中,被告立据欠原告劳务费283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给付欠款的义务。被告所承诺逾期利息两分,按生活习惯应理解为月利率,原告要求被告按此利率承担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丁杰给付原告刘世山劳务费283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丁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 治 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静(代)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