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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1185号

人孙涛与张传友、叶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涛,张传友,叶淑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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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孙涛,男,1974年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张传友,泰安市××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叶淑丽,泰安市××科技园会计,系被告张传友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涛与被执行人张传友、叶淑丽(2016)鲁0902民初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除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山景叠院1224号房产一套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大勇

审判员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