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747号
申请执行人:王孝传。
被执行人:王根水。王孝传与王根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孝传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根水支付货款45500元及利息损失。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根水在我院涉及系列执行案件,本院已另案查封其共有的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鹿溪南路188幢C302室房屋,该房屋系全家必需居住唯一房产,暂时难以处置,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根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孝传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根水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7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刘荣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