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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1989号

张某某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夺
当事人
张国庆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1989号罪犯张国庆张某某,曾用名张国静某某,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5)张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庆张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8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张国庆张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庆张某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国庆张某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国庆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庆张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浩正

审 判 员  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