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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2民初886号

武某甲与武某乙、武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武某丁,武某戊,武某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2民初886号

原告:武某甲。

被告:武某乙。

被告:武某丙。

被告:武某丁。

被告:武某戊。

被告:武某己。武某甲诉武某丙、武某丁、武某乙、武某己、武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武某甲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某甲负担。

审判员  汤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温馨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