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字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德明,男,汉族,1978年3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厦门合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88号25H单元。法定代表人王平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德明与被执行人厦门合鹏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债权为服务费7500元、运作周转资金3000元和拍照费125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