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0执214号
申请人:刘某。被执行人姜某。刘某申请姜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29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张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