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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0执214号

刘某与姜某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0执214号

申请人:刘某。被执行人姜某。刘某申请姜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29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张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丽娟 来自: